NFT新商业模式提供服务的数字作品交易网络平台

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理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案件,并当庭判决科技公司立即删除平台上发布的胖虎疫苗NFT同时,奇策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总额为4000元。

随着互联技术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出现了NFT新商业模式提供服务的数字作品交易网络平台。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是对的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定义,NFT积极探索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属性责任认定,形成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涉及NFT新型典型的数字作品案例。

不知道什么是NFT的小伙伴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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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奇策公司表示,近年来,漫画家马千里创作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简称胖虎)动画形象成为用户广受欢迎的爆款IP。某知名平台还发布了《我不是胖虎》系列NFT,《虎上山》和《虎下山》各限8000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经授权,奇策公司享有全球独有的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的作权、财产权和维权权利。

奇策发现,在科技公司运营的元宇宙平台上,用户铸造并发布了胖虎疫苗NFT,售价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上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即使在右下角也有作者的微博水印。NFT一旦数字作品被铸造上链,就很难像传统的互联网信息一样容易处理。科技公司是专业的NFT平台应履行更高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在其平台上发布NFT初步审核数字作品的所有权。科技公司不仅未履行审计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奇策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帮助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因此被起诉法院,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

涉案作品胖虎打疫苗 ▼

科技公司辩称,1。它是一个第三方平台,涉及的工作是由平台用户上传的,不承担责任;2。它只有事后审查的义务,将所涉及的工作打入地址黑洞,履行通知-删除的义务,因此不需要停止侵权;3。它没有披露所涉及的工作NFT具体区块链和节点的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适用于智能合同内容的义务,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作为科技公司运营的元宇宙平台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履行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①明确NFT交易数字作品

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

NFT数字作品交易涉及铸造、销售等环节。从NFT从数字作品的铸造过程来看,有上传作品的行为,使铸造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作品复制到网络服务器;其次,从NFT从数字作品的销售过程来看,是指在交易平台上以销售为目的呈现NFT在作品呈现的情况下,数字作品的展示使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当NFT交易平台注册用户通过数字钱包支付对价和服务费后,立即成为平台上公开显示的对价NFT数字作品的所有者。因此,NFT数字作品的铸造和交易包括复制、销售和信息网络传播。

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内容为交易对象的交易关系。买方获得的是财产权益,不是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证,也不是知识产权转让的许可证,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力也表现为财产权的转让。但由于发行权的核心特征是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所有权转让,未经权利人许可将转让NFT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销售数字作品的行为不能属于发行权控制范畴;NFT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中,数字作品是通过铸造提供的。交易对象为非特定公众。每笔交易都是通过智能合同自动执行的,这样公众就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它NFT数字作品,故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点。虽然涉案NFT数字作品在铸造过程中,上传行为,使铸造终端设备存储数字作品同步复制到网络服务器,但数字作品的目的是提供互联网作品,因此复制行为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吸收。

② 明确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

审查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从涉案平台提供的交易模式和服务内容来看,是专门提供的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交易NFT数字作品由平台注册用户提供,不与他人分工参与NFT因此,该平台属于网络服务而非内容提供平台。NFT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的衍生,数字作品交易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提供像涉案平台这样的提供NFT网络平台的性质应与数字作品交易服务相结合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及NFT综合评价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盈利模式等方面的平台责任边界。

其一,从NFT从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来看,NFT交易模式下的法律效力是财产权的转让。因此,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卖方)应当是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所有者;同时,根据《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当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所有权转让,但作品的作权没有改变。而NFT在交易模式下,NFT因此,数字作品交易涉及复制作品和信息网络传播,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卖方)不仅要是作品复制品的所有者,还要是数字作品的作权人或授权人,否则会侵犯他人的作权。对此,涉案平台是专门为此设计的NFT提供数字作品交易服务的平台也应该知道,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和审查NFT确认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NFT铸造者有权或许可从事这种行为。

其次,从技术的角度来看,整个交易模式采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NFT作为区块链技术下的一个新兴应用场景,数字不仅被解决产品作为商品的流动性和稀缺性(非同质化),可以解决交易主体之间缺乏信任和安全担忧,建立新的在线交易信用体系。如果NFT数字作品的权利缺陷不仅会破坏交易主体和相关平台建立的信任机制,还会严重损害交易秩序的确定性和交易对手的合法权益,导致交易双方之间的频繁纠纷NFT信任生态在商业模式下。

第三,从平台控制能力来看,涉案平台在平台上交易NFT数字作品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有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审核不会增加其控制成本

第四,从平台的盈利模式来看,它不同于电子商务平台和提供存储和链接服务的平台。NFT数字作品获利。从本案发现的事实来看,涉案平台不仅在铸造过程中收集作品gas每次作品交易成功后,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和费用gas费。因为涉案平台在NFT数字作品直接获得经济效益,自然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因此,涉案平台不仅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还要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在平台上进行交易NFT对作权进行初步审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这种审查应该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良好管理者义务的角度来评估,并给网络服务提供商一定的独立决策和审查空间。从判断标准来看,应采用一般可能性标准。

③ 明确NFT交易数字作品

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

一是作权领域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基础是作品与有形载体的不可分割性,通过对有形载体的使用权进行规范,具有物理空间和实际操作的可控性。然而,网络改变了工作的传播方式,公众可以获得工作的复制品,而无需转移有形载体。

其二,NFT如果数字作品稀缺且交易安全,NFT即使合法取得,数字作品也可以无成本、无数量的限制复制NFT可供后续传播的数字作品复制件的主体数量也难以控制。

第三,信息网络渠道传播作品属于信息流,不导致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移,自然不受发行权的控制,缺乏适用权利用尽的前提和基础。

④ 明确NFT数字作品

停止侵权的创新形式

因NFT数字作品交易结合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的特点,NFT一旦数字作品完成交易转移,就不能删除所有区块链, 因此,侵权可以采用NFT为了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

法官说法

NFT元宇宙经济体系的核心支柱被公认为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新一代创新应用,具有非同质化、智能化等技术特点。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潜在价值。

本案在对NFT技术原理及NFT在充分调查交易流程和商业模式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进行调查NFT及NFT定性交易平台的法律属性,明确交易平台的法律属性NFT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然后明确侵权的性质和停止侵权的范围。特别是在停止侵权的措施上,探索断开链接并将链接连接起来NFT将信息地址打入黑洞等措施,最大限度地达到停止侵权内容传播的效果。本案判决指导网络平台实践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区块链技术应用,充分发挥作用NFT在促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倡导保护底层商品知识产权,支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字文化创意作品披露NFT产品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杜威法律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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